重磅!新证券法来了,欺诈发行或倾家荡产 七大变化八大解读

  2019-12-29 本文章210阅读

来源: 凤凰网财经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凤凰网财经梳理了新证券法的内容,发现主要有以下七大新变化。


七大新变化


一、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二、证券法明确:信息披露违法最高处1000万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


三、新修订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和投保专章


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四章节内容,包括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和现行证券法比较,修订后的证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四、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董监高责任


新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确认意见。


五、证券法加大内幕交易惩处力度 最高十倍罚款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六、新修订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七、证券法:发行人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最高罚2000万元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独家解读

01

吴晓灵:应在三部法律的框架下完善金融业财富管理的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表示,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的修改。新修《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体现《证券法》适用范围的第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个授权肯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我们应在《证券法》的授权下尽快完善财富管理市场法律框架,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


第一,为财产信托奠定法律基础,明确财产登记的独立性。第二,在资产管理产品是证券的基础上完善《资管新规》。第三,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仅限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限制,将公司股权投资纳入其中,使《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这样能以最小立法成本打开股权融资的渠道,为从根本上降低中国经济的杠杆率创造制度条件。


02

杨德龙:新证券法修改有两大亮点


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向凤凰网财经表示,证券法的修订是为了适应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现状,根据出现的一些新的变化,使得证券法更加适用,更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这次修订对于注册制有具体的部署,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取得初步成效,注册制从科创板这块改革试验田,向其他各个板块进一步推进,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而提高违法成本成为另一个亮点。特别是今年出现了很多上市公司业绩暴雷、欺诈发行的现象,由于在1998年证券法制定的时候,当时制定的违法成本比较低,比如:违法处罚标准是1-5倍,而实行定额罚款的一般处罚在30-60万元。现在为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将处罚标准大幅提升,罚款金额也大幅增加,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5倍提高到1-10倍,实行定额法的由原来规定的30-60万,提高到200-2000万,这样可以对一些违法者实施比较强的震慑。


03

巨丰投顾:大量新股进入,券商业绩会增厚


从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角度来看:对外而言,显然这是和世界资本市场接轨的举动;对内而言,与核准制相比,其最大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在注册制的推行下,“上市”将不再是一个耀眼的入场券,大量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将变得更便捷,在市场新股大量涌现的背景下,资金将越来越集中于优质标的,市场分化会更进一步,重视价值投资将成为市场的共识。注册制下,最受益的领域自然是券商,大量新股进入,券商业绩会增厚。


04

陈雳:注册制的实施能有效缓解此前“IPO堰塞湖”现象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向凤凰网财经表示,注册制的实施能够有效缓解此前的“IPO堰塞湖”现象,扩大A股市场股票供给,以市场化选择的方式促使市场资金流向优质企业,加速优胜劣汰,保护投资者权益,而从立法层面保障注册制,更能从根本上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进度,加大市场行为的违法成本,放大了其自身的震慑力。同时,此次立法也将加速资本市场主体的发展,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同时也对证券公司等中介结构能力提出更高高要求,立法也将倒逼金融机构加快建设高质量投行、研究机构,从而推动金融行业跨越式发展。


05

李大霄:注册制迎重大法律突破 但注册制不等于登记制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向凤凰网财经表示,注册制是法律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也引起了市场的关注。但是注册制不等于登记,注册制更多的其实是对审核的着重点做了一些新的阐述。国外的成熟的市场也是采用注册制,对于注册制的审核也是很严的,这点跟一般人理解的注册制,也有非常大的差别。此次对于一些条件进行了优化,像“盈利”变成“经营”,“盈利能力”变成“持续经营能力”,是一个很重大的变化。


06

许峰: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设立将影响重大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向凤凰网财经表示,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设立将影响重大,未来如何执行将非常值得关注,如何把握节奏,如何选择集体诉讼的对象,都会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现在授权过于概括,期待更多细则。处罚违法违规者是一方面,权力的合法使用更加值得关注,否则集体诉讼将会是一把双刃剑,未必绝对是一件好事情。


07

宋一欣:2000万虽高但仍是定额 应考虑按违法金额加倍处罚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向凤凰网财经表示,大幅增加违法成本,很是必要,顶格处罚从六十万至二千万,仍是定额罚,应考虑按违法金额的比例处罚/倍数处罚的比例罚/倍数罚,从根本上加大违法成本。另外,应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因证券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产生的财产罚没与行政罚款,司法机关因证券犯罪作出刑事制裁产生的财产没收与刑事罚金,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侵害受损的相对物,不应简单地划入国库,而应建立类似美国“公平基金”的投资者损失赔付补偿基金,在违法人/犯罪人无力赔付时,由基金出面补偿,对来自于市场及投资者的款项用之于市场及投资者。


另外,建立证券市场强制/半强制性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理赔介入投资者保护中,应列入立法机关与证券监管机关今后改善证券市场营商环境的政策考量范畴。


08

王立:本次证券法修改溯本清源 重塑资本市场监管体系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立向凤凰网财经表示,从律师角度,我们更加关注本次证券法修订中明确了代表人诉讼原则,其中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我们理解此举会大幅度改进现阶段证券诉讼中投资者维权不便的尴尬局面,激活投资者维权动力,成为维护证券发行市场健康发展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原文源自: 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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