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你必须了解的私募基金专题教育知识

  2019-09-27 本文章243阅读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以及证监会持续开展检查执法活动,私募基金规范运作水平持续提升,但行业在快速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私募机构鱼目混珠、合规程度参差不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风险个案以及非法集资的“伪私募”对行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积极配合证监会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教育活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双诚资本特推出本期“金融知识进万家——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系列专题,以分析案例形式普及私募基金知识,帮助广大投资者增强识别和防范“伪私募”的能力。



No.1

登记备案


案例一:

在深圳,2016年底,监管部门陆续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涉及该公司6只产品、30余名投资人,金额合计1090万。监管核查 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对此,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深入核查,发现公司实际募集规模可能是其备案规模的80倍,立即向深圳公安部门进行了案件线索移送。


分析:

A公司属于典型的“备少募多”,利用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现实中,一些动机不纯的私募机构往往通过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等各种手段,利用投资者对“登记备案”法律属性的误解,不当增信,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 的,极具欺骗性。


因此,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要切记:多一分学习,多一分保障,做到明规则、识风险


关于“登记备案”,你至少应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经过审批的投资产品,属于误导投资者,莫轻信。


二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三是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投资者要及时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所购买的私募基金的备案情况,核实信息是否准确一致。否则,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反映。



No.2

公开募集切莫碰


案例二:

合伙企业E,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收取加盟费(300万)的模式设立“加盟网点”——成立合伙企业F并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代销E的私募基金。E与合伙企业G共同发起设立私募基金,E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G为有限合伙人,双方约定有限合伙人G的责任为“协助E进行基金募集,包括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组织潜在的基金投资人,推荐资金的募集渠道, 协助进行基金路演宣传,策划和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等”。


E在多方“合伙伙伴”共同推介下,E管理基金的投资人数量众多,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受害投资者众多、财产损失大。同时,为规避私募基金投资人数上限,对于出资入伙的投资人,E未将其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予以工商变更登记,也未在基金业协会对基金进行备案。

分析:

E企业利用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误解,突破或变相突破私募基金“ 少数人”限制,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姓“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 集资金,不得公开推介、宣传、打广告。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摸清情况。投资者在投资前通过各种手段对募集资金基金进行调查了解,可仔细审视基金宣传推介的渠道、语言和行为方式,查看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等情况。还可以多方了解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 


二是要警惕高收益“陷阱”。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不可能存在无风险的高收益。同时,要综合宏观经济环境,对投资收益理性预期。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无风险年化收益,完全不要相信。 


三是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重大风险,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反映。



No.3

承诺保本是套路


案例三:

A集团是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在J公司j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募集过程中,A集团公司为推动产品尽快募集资金,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承诺将在1年后,以本金112%的价格购买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1年后,A集团并未如约回购基金份额。经监管核查,j私募基金产品的资金并未投到合同约定的项目,而是被A集团挪作他用,涉嫌集资诈骗。


分析:

A集团通过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承诺回购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欺骗投资者


私募基金非“债”,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 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 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点。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


一是投资有风险,千万不要相信“保本”的宣传。私募机构虽然是专业投资机构,但即使是知名的私募机构也存在投资失败的案例。因此,投资者要牢记投资有风险,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都是投资陷阱,都是“不靠谱”的。 


二是不要贪图短期回报、高息回报。股权类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具有投资周期长、退出难度大的特点,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收回投资,也难以在短期内锁定投资回报。投资者要牢记,所谓的短期收回投资、高息回报不过是违法违规者抛出的诱饵。 


三是认真比对私募机构公示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投资前,要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No.4

投资别学“苏大强”


案例四:

L基金公司设立b投资基金,分A、B两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预期年化收益15%-16.8%,投资期限为12个月;B类份额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20%以上,投资期限为15个月。M基金公司直接认购b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b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由托管方将募集款划至某银行委贷账户,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投资于某房地产项目。b投资基金募集总规模为8000万元。


表面上,该基金由19名合格投资者认购,但核查发现A类份额和M基金公司存在异常。M基金公司与L基金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监管要求,专门成立了M基金公司,用于吸收非合格投资者资金,其中M基金公司认购的1638万元b投资基金A类份额,通过拆分收益权,最终由68名非合格投资者认购,这些投资者投资金额均低于100万元。


分析:

不法分子为了达到自己非法集资的目的,往往利用各种手段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吸引大量非合格投资者参与。很多投资者还以为得了“便宜”,实则“被人 卖了还替人数钱”,最后发现自己从“投资者”变成了“集资参与人”。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


一是私募基金投资风险远大于一般基金产品。监管部门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与转让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 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规定“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二是自然人投资者作为私募市 场的重要参与者,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 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判断,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切勿心存侥幸。

三是投资者不能觉得私募基金降低门槛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没什么大不了,甚至以为“占了便宜”,特别是投资者明确向销售人员表明自己投资金额无法达到单只基金投资100万的基本标准时,销售人员甚至煽动以“拼单”“凑单”“基金份额拆分转让” 等方式突破合规投资者底线,应对这一类销售人员保持高度警惕,坚决说“No”。



风险词条

辨真伪 · 识风险

(一)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谨防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

(二)仔细看合同,理清公司账户、募集账户、托管账户之间的关系,高度警惕。

(三)投资者在认购基金后,应密切关注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情况及合规运行情况,以防资金财产被挪用。

(四)正确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警惕采取公开宣传、承诺高额收益的理财产品。

(五)多学习、多调查、多分析,不盲目轻信,提升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六)擦亮眼睛,辨别产品是否低于投资门槛、是否公开募集、是否承诺保本保收益、是否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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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私募基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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